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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2024〕001-县政府001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合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1-19 16:30


合政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洽川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和《陕西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渭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渭居保函〔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自然资源局实施统一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

(一)不属本村户籍的;

(二)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四)服刑期间的。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上报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具体工作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县居保中心)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县财政局负责管理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补助资金;各镇(街)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工作、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

(二)年满60周岁以上为享受待遇人员。

以上人员年龄计算办法:

1.本办法实行之日前已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本办法实施之日计算年龄;

2.本办法实行之日后新被征地且符合保障范围的农民按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当月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镇(街)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后交由县人社局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按照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自然资源局负责在人社部门审核每宗征地社会保障方案前,按照先预存后结转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标准执行)预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六、经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每年为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补贴100元;享受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00元。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由县人社局居保中心负责发放。

九、县居保中心应根据各镇(街)认定、县自然资源局最终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如实向县财政局申请保障资金,县财政局应及时予以拨付。

十、社会保障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十一、县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核制度。

十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接受县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经办机构应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上报认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漏报保障人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各镇(街)人民政府核实处理。

十五、本办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8日。《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