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

​《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合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1-19 16:36


《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由合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征求了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借鉴渭南市其他各县的经验,结合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实施办法”做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我县部分农村特别是城郊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

3.《陕西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

4.《渭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渭居保函〔2020〕13号)。

三、主要内容

1、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范围和对象。

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统一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

(一)不属本村户籍的;

(二)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四)服刑期间的。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为参保人员;

(二)年满60周岁以上为享受待遇人员。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认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镇(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后交由县人社局备案。

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和标准。

经审核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每年为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补贴100元;享受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100元。

合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