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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合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1 09:33

合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财政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陝发〔2021〕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 <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渭南市财政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 <渭南市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渭财发〔2021〕222号)、《渭南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 <渭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渭财发〔2021〕156号)文件精神,过渡期内2021-2023年延续整合试点政策,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持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切实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目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原贫困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要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为原则,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优先用于产业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四条 资金整合工作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整合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依据整合方案和整合资金使用办法负责年度资金整合工作组织协调任务落实、督办检查、绩效考评等。

第五条 整合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衔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范围及使用方向

第六条 资金范围。按照中、省、市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有关规定,整合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

中央资金16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省级资金6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市级资金5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果业发展、畜牧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农田建设)、林业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县级资金1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范围内资金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

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整合资金使用重点: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壮大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整合资金负面清单: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各类保险、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弥补企业亏损、偿还债务(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及垫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要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县级项目库与行业部门项目库统筹衔接,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支持县级根据规划系统谋划整体性、综合性项目,积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提高项目总体效益。

第九条 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科学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严格论证入库项目。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整合范围内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乡村振兴局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聚焦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将项目有序入库。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镇审核、县审定”的程序。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镇(街)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行业部门要结合县域行业发展规划,对镇、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汇总后的项目库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四章 整合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 涉农部门要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从县级项目库中确定年度建设项目,报送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核整合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项目安排与行业规划联系是否紧密、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县巩脱办(县乡村振兴局)、县整合办(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并编制全县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备案同意后以县政府文件下达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镇(街)接到县上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后,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年初进行省市备案,年度实施过程中可进行一次中期调整,调整备案后的整合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调整变更。根据整合方案调整备案后收到的相关资金等情况,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编报年末补充方案。

第五章公告公示

第十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要分级、分类实施,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后,一周内在县政府网站做好资金长期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分配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12317和单位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七条 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确定或调整后,一周内要在县政府网站进行长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库概况、明细及汇总表、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12317和单位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八条 县级行业部门项目计划确定后,一周内要在县政府网站进行长期公告;年底要对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长期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益贫机制、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12317和单位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

第十九条 镇(街)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确定后,一周内要在镇(街)政府公告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库概况、明细及汇总表、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12317和单位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条 镇(街)接到上级下达项目计划后,一周内在镇政府公告公示栏进行项目计划公示;年底要对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益贫机制、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12317和单位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村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确定后,一周内要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示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地方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库概况、明细及汇总表、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12317和单位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二条 村级要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地方对涉农整合项目进行开工前(一周内)、完工后(一周内)、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具体到哪一天)、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益贫机制、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12317和单位电话)等。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和设定绩效目标,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督促加快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收到市级下达的各级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后,及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于15日内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送财政局,财政局于中省、市级整合资金下达后30日内,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意见,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规定填写《合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县巩脱办和县整合办审批,财政局根据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整合资金项目启动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按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30%的标准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后及时报账、结算。对于应急性所需资金拨付可采取其他拨付形式。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直补到户的整合项目资金,经村、镇(街)逐级公示核实后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补助对象。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按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决算审计)是资金结算的主要依据,对于结算审核(决算审计)后结余的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财政局,由财政收回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镇(街)及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省、市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合阳县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工作细则》(合脱贫办发〔2020〕69号)规定,将本年度投入整合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明确管理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应移交或转交给生产使用单位的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填制资产转移单,落实资产登记工作,夯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资产运营管护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按计划组织施工、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整理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联合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重点检查项目库建设、公告公示制度落实、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情况、项目成效等。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整合资金实行绩效管理,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及下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作为绩效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执行评估、绩效结果自评等工作。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财政局对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财政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财政局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督促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会同乡村振兴局对整合资金(衔接资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按时上报整合报表。

第四十三条 乡村振兴局负责调整完善县级项目库,规范项目库使用管理,强化项目入库审核。重点关注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是否建立。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将整合资金支出信息及项目实施信息同步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即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十四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合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合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