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发〔2023〕31号
为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在全县各林区(林缘区)、公路铁路等防护林带、黄河滩地湿地(芦苇)保护区和其他荒坡沟地、生态治理项目区、易燃区实施禁火: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
(二)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严禁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滩地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为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现对各镇(街)、森林草原主管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1.严守严查关口。各有林单位、草原防火重点区、旅游景区要立即成立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进山入滩路口设岗设站,严格盘查,及时制止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做好林草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
2.严格落实责任。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护草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进入林区和景区的车辆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护林(草)防火部门的防火、禁火要求。
3.严管重点人群。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落实好监护责任人,因监管不到位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4.严格应急值守。各级防火专业人员(含村组防火巡查员和护林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自然资源、林业派出所、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实施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5.严惩违法行为。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派出所报告。
火警电话:12119
县应急管理局:0913-5512777
县自然资源局:0913-5520257
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0913-5521994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