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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合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10-18 14:52

合政发〔2023〕21号

为持续推进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巩固清洁能源替代和散煤治理成效,严防散煤复烧,按照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的通知》(陕发〔2023〕4号)、中共渭南市委、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的通知》(渭市字〔2023〕35号)、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渭环委办函〔2023〕13号)等文件中依法将平原地区划定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城关街道办4个村5个社区8个城市社区。分别为:东街村、西街村、南街村、安家庄村、北街社区、大庄头社区(刘家庄除外)、雷家洼社区(堡崖、中原头除外)、官庄社区、孟家庄社区、花园社区、环北社区、泰山社区、金水社区、古莘社区、凤凰社区、九龙社区、南苑社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相关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35蒸吨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驻合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包联小区的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监管和宣传工作。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工作;城管局负责禁燃区内街道门店、便民服务市场和饮食摊贩的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监管工作;城关街道办负责禁燃区内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居民的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监管工作。

(四)发改局负责持续做好散煤治理工作。制定完善散煤治理方案,对散煤双替代任务完成不实,改造效果不好、后续监管不力的开展整改提效并跟踪督查,加强调度、通报、考核,全面提升散煤双替代运行率和煤改电、煤改气户均用电量、用气量,确保达到全面禁燃的要求。同时,要积极稳妥推进禁燃区散煤清零,对标散煤全面清零目标,查遗补漏。继续推进取暖改造,对未划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可采用洁净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兜底,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禁燃区内煤炭销售场(点)取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禁燃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加强对以直送、网络等方式流动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散煤监管倒查追溯机制,严控散煤进城。

(六)生态环境局、融媒体中心负责禁燃政策宣传报道工作。

(七)各镇(街道)党委、政府是辖区高污染燃料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落实对各类燃料燃烧设施和燃料的监管,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清洁能源替代。

四、监督途径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对单位和公民的检举、控告,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工信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城关街道办等单位应及时受理、联合行动,依法从严查处。监督举报电话:发改局:0913-5521194;市场监管局:0913-5528315;城管执法局:0913-5613136;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0913-5528921;工信局:0913-5522247;城关街道办:0913-5519300。

本通告于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至2028年8月10日起自行废止。原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高污染禁燃区禁止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通告》(合政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网络编辑:范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