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 合政发 / 正文

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8-31 09:30

合政发〔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洽川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合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合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八章 抓好工作部署和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合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通落实“五项要求”“五个扎实”“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要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高效有序,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县政府相关工作,对县长负责。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受县长委托,可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可代行县长职务。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实行县政府领导AB角工作制度。以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制为前提,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县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同时出差或休假。启动AB角期间,县政府领导成员应及时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尊重被代行履职方意见,坚持依法、审慎、积极的原则,代行公文事宜、日常分管工作、会务迎检接待、临时公务及突发事件处理等职权,被代行履职方分管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代行履职的县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汇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和科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和协调服务,确保县政府工作协调有序、务实高效运转。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局长(主任)负责制。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履职尽责,加强团结协作,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合阳县第十八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主线,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力工业化、推进城镇化、迈向现代化,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构建极具特色的县域经济,打造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努力实现综合实力更强、城乡格局更优、生态环境更美、人民生活更好等“九个更加”奋斗目标取得突破。

第十三条 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引导和调控本县经济运行的举措,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投向以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要强化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项目资金的审批约束和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约束。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要加强政府引导、把握适度参与、规范市场化运作。促进政府投资行为规范,政府投资效益提高,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第十六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平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重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加强资本监管,坚决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合阳。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严格落实“双控”目标,扎实推动“双碳”工作,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合阳。

第二十条 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或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审查,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各起草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文件的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县政府制定。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报县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审查,提请县政府批准并备案。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镇(街)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的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五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七条 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委或县人大审定。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若发现县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出现紧急情况时,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应当修改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县政府应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说明情况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代表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合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是县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应及时对外发布政务信息。时效性较强或与突发性事件相关的政府信息,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日内,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或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要求,“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法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做好相关诉讼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县政府。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经网络传媒披露的、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负面报道,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主动向县政府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现场接听热线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抓好工作部署和落实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启动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并下发执行。

第四十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各部门的督查。县政府督查室和督查专员代表县政府或受县政府领导指示,行使督查督办职能。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确保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实行重点工作周小结、月调度、季考评等工作推进机制。对涉及全县发展大局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部署安排,经济运行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财政收入、民生工程、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信访稳定等主要指标,通过创新考核办法,层层传递压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十二条 实行县政府领导对口联系各镇(街)工作机制。县政府领导要按照分工安排,指导联系各镇(街)推动经济运行、产业升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方面工作,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解决各镇(街)规划衔接、项目推进、风险化解、安全生产等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导中省市县重大决策、领导批示等重大事项。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主动衔接、及时汇报,认真落实对口联系领导要求和有关事项。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部署和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县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提请县人大审定的议案、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县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审议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审议全县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等重大决策;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处分事项;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镇(街)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健全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原则上每年学法不少于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四十六条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和综合科同志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可列席会议。县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各县长围绕分管工作、结合当前重点工作任务以及亟需解决事项等进行发言,安排部署有关重点工作等。县长碰头会议一般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召开。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按分工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具体工作。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一致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县政府会议议题涉及的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议题内容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应于会前7个工作日报请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会议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文件材料准备不够充分的,可调整或延后上会研究。

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须提交县委及其常委会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题,以县政府党组或县政府名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提请县委及其常委会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未经县长同意或审定,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以部门文件汇报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过的议题。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县政府领导同志向县长请假;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长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

第五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和必要的县长碰头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须会前向县长汇报,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会议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大会,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职能部门会前要提前调研、充分准备,并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会议相关讲话材料提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对准备不充分的、影响会议实效的可延期召开。应由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要求各镇(街)负责人出席,确有需要的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县性大会要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上级单位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县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由有关部门向县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中、省、市有关批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批准,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文的报送、审批、制发,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四条 对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及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加把关,涉及到风险评估事项的,评估责任主体要符合程序并出具相应评估报告后方能发文。

第五十六条 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县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在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一致,同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县政府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要加强协同办公系统的运行管理,加大对各镇(街)政府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电子公文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也可单独向县政府领导口头或书面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请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副县长因调研、开会、学习、出访、休假等事宜离开合阳,应事先报告县长,并按程序向县委报备。

各镇(街)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合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及时将请假说明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按程序向县委报备。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未按要求履行报备手续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视情况予以通报或追责问责。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行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值班工作机制体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工作日夜间、周休息日和节假日期间,县、镇政府实行三级值班带班,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分类值班要求,统筹安排领导带班和正式干部24小时在岗值班,确保全县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兴清正之风,倡廉洁之行,坚决制止餐饮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大型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勤快严实精细廉”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对做出的决策、部署的工作、定下的事情,事不过夜,马上就办,一抓到底,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创亮点、树品牌、争一流。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政府及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直接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20日发布的《合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