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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5-18 10:26

合政发〔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洽川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渭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渭法委发〔2021〕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洽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根据出庭应诉的需要,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应诉。

二、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一并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案件;

(三)可能对涉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五)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八)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九)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前三日书面告知受诉人民法院。

三、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应当依照职责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该负责人应当做好应诉准备,按时出庭应诉。

四、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视同行政复议机关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五、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安排其他负责人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需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专用章)或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被诉行政机关未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也未出庭应诉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前款“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重大公务活动时间冲突的;

(三)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七、在符合本意见第二条所规定情形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可以出具司法建议,送达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收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调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八、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备案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10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提供如下材料: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

九、县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县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直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度1月底前向县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

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体系,重点考核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同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内容,按照规定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不到要求,应当出庭、法院建议出庭仍不出庭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由县政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有权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