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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4-18 14:51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消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五位一体”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对标中、省有关文件,起草了《合阳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1日前反馈至2177362493@qq.com。联系人:温永辉 电话:5523008。

合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4月15日

合阳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系统管理责任、职能部门监督责任、单位法人主体责任、人民群众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遏制亡人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以高水平消防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是指人民政府、行业系统、职能部门、单位法人、个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及时消除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隐患,或者造成亡人或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倒查责任并予以追究。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第四条 在明确过错责任基础上,注重强化事前监督,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延伸事故追责为失职追责,将消防安全不作为纳入问责范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阳县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构)、行业系统、职能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个人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依法追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重点工作,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经费保障。

(五)常态化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县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七)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部指导、督促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工作。

(二)发改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教育局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体育类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

(四)工信局指导、督促工业、通信业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将消防产业纳入安全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五)民宗局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六)民政局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七)司法局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八)财政局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消防保障工作。

(九)人社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组织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十)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十二)水务局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监督实施,将消防水源、消防车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三)农业农村局参与农村地区消防安全治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消防基层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商经局指导、督促商贸服务业、商贸流通企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文旅局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艺术馆、剧院等文化单位和旅行社、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游戏游艺场所、娱乐场所和经营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对密室逃脱类场所等新兴娱乐业态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

(十六)卫生健康局指导、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医疗科研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七)人防办将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设施纳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指导、督促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八)城管局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城区内市政消防设施管理,应对和处置城市抢险和突发事件。

(十九)乡村振兴局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中统筹考虑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重要内容同步推进。

(二十)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通信管理部门建立与消防救援部门的通信保障机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做好消防通信建设工作,规范设置火灾报警专线,保证消防救援队伍灭火执勤和抢险救援通信畅通。

(二十二)气象局组织给火灾风险防范和重大灭火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三)其他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治理,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 应急管理局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督促工矿商贸、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住建局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并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行政处罚。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和加强小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二)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公安派出所负责列管单位:“九小”场所(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管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和农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的消防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业务的受理、核查和反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行为,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大队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抽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工作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 (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六)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系统、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消极应付,被督查部门发现的;党委、政府督查机构、执法监督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

(二)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各镇(街)、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对造成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火灾事故发生后,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发生火灾的单位故意迟报、谎报、瞒报或不协助配合火灾扑救及调查的,或者阻挠、干涉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四)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有事实依据的责任追究建议;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七)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反映的重大问题;

(九)在年度消防考核工作中,排名靠后被认定为不合格等次,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

(十)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对隐患久拖不改或发生有影响的火灾或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有从轻或减轻,从重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复审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出申诉。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依据本法作出的责任追究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由相关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X日起施行,至20XX年X月XX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