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合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7-20 10:02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管理,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县政府起草了《合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合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联系单位:合阳县农业农村局

电子邮箱:2693342620@qq.com

联系电话:0913-5521321

附件:《合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0日

合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助力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光伏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光伏资产永续利用的成效,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陕西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渭南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维护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村级光伏电站收益是指县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计划的21个31.8兆瓦联村扶贫电站的收益。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部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为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收益构成

第四条 县级政府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通过脱贫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建设联村光伏电站,企业不得投资入股,资产及收益权按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

第五条 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第六条 创新电站用地收益,对电站用地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可出租或经营用于种植不影响电站安全运行的作物或菌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电站的资产收益。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优先用于村级公益岗位的工资支出,然后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内小型公益性项目建设和其它奖补发展。

(一)村级公益岗位。主要包括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环境、河道巡查、护林绿化、乡村保洁等岗位。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三)奖励补助。主要包括孝老爱亲、突出贡献等脱贫户奖励,以及对突发大病、灾祸等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补助。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村申请、镇审核、县备案”的程序进行管理。村基层党组织牵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根据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镇街政府审核。镇街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九条 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由村委会随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收益支出报销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格遵循“工作实施、票据提供、会计审核、出纳支钱、公示公开”五大步骤。

第四章 运营结转

第十条 合阳县联村扶贫电站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村级扶贫电站运行、维护和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合阳县联村扶贫电站有限公司指导各镇街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根据村级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结转到合阳县联村扶贫电站有限公司专户。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及国家补贴按月进行结转。

第十二条 合阳县联村扶贫电站有限公司将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收益提取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以镇为单位划转到镇(街)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镇(街)人民政府将收益划拨给村委会(社区)分配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合阳县联村扶贫电站有限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国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专题报告上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收支纳入财政监管和审计范畴,不得将其进行抵押融资。

第十五条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若上级有新的文件出台,将按新的文件要求重新修订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