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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19 16:50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努力营造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县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县政府起草了《合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合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日。

联系单位:合阳县公安局

电子邮箱:625828769@qq.com

联系电话:0913—5515931

附件:

《合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努力营造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就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党政总揽、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协同”的原则,深入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全面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积极创建文明城市,进一步强化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综合治理,巩固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城关街道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纪委监委等单位分管同志为成员的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禁燃烟花爆竹的组织、推动、研判、考核等工作。

三、禁燃要求

(一)禁燃原则。

本着“循序渐进、分布推进、扩大覆盖”的工作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积极参与,严格区域管理,强化综合治理”的禁燃原则,全面推动“两个带头”,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带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职工带头响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全面落实各项禁燃工作措施,切实杜绝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确保禁燃区不发生重大火灾等事故。

(二)禁燃区域。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西禹高速,西至108国道,南至342国道,北至运煤专线(包含孟家庄村)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的烟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

四、职责划分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与辖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物业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2、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相关部门党员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定期开展巡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市民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3、履行其他涉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季节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 县公安局:(1)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依法打击处罚。(2)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3)根据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4)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烟花爆竹类刑事案件。

2.县教育局:(1)与划定区域内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2)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与所属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题教育活动。

3.县民政局:(1)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市民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2)殡仪馆工作人员为市民办理殡葬手续时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3)及时发现办理殡葬事宜期间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4)加强对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指导,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4.县财政局:负责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5.县生态环境局:(1)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环境进行监测,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如遇重污染天气,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2)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告知划定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奠基、封顶及庆典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督促划定区域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严格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

7.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从事运输烟花爆竹的危险品运输经营车辆管理,督促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存在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8.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告知、督促划定区域内商场、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9.县应急局:(1)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清理整顿工作。(2)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告知、督促划定区域内沿街门店、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1.县城市管理执法局:(1)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纳入“门前三包”管理,积极开展路面门店的巡查工作,制止城市规划区域内街道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及时受理市民举报,依法查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3)倡导沿街单位、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2.融媒体中心:(1)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禁放宣传工作,统一口径,强化正面引导;(2)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设立曝光台,对违规燃放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进行曝光。

13.县纪委监委:(1)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负责同志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监督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三)其他单位职责:

划定区域内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划定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与本单位内各部门负责同志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本单位内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与本部门干部、职工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利用“声、屏、报、网、微”等媒介扩大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别是教育、民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做好宣传引导,推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城管执法等执法部门,要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是“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期间的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各执法部门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严格依法行政,杜绝简单粗暴、矛盾激化等问题发生。

(四)落实责任,严肃追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巡察,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辖区、单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将倒查问责。

(五)畅通渠道,加强反馈。各相关部门要确定1名负责人,全面搜集掌握本部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开展情况,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因情施策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