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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阳县委办公室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阳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8-31 09:52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驻合各单位:

《合阳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委2022年第十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合阳县委办公室 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合阳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系统管理责任、职能部门监督责任、单位法人主体责任、人民群众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遏制亡人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以高水平消防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在相关检查、整治活动中负有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依法追责。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第四条 在明确过错责任基础上,注重强化事前监督,前移责任追究关口,延伸事故追责为失职追责,将消防安全不作为纳入问责范畴。

第二章主体责任、监管责任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等社会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以上社会单位及个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依法依规查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条 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个人应承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函告制度

第七条 函告制度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八条 函告的对象为各镇(街道)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建议函。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相关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发出建议函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县政府对相关区域、行业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督办函。

(一)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二)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镇(街道)、某部门需要查办落实的;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

(四)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五)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六)某一区域、行业连续发生火灾,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七)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时间的,要及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四章约谈制度

第十四条 约谈制度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约谈小组组长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抽调政府督查室、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被约谈对象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镇(街

道)、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 辖区或行业发生2 次以上(含 2 次) 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因工作不力,被上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突破县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镇(街

道)、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未按时完成消防安全工作专项任务的;

(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督办事项到期未整改的;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再次发生火灾事故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督查制度由县委、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委办、县政府办具体落实。抽调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每半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 次,具体时间视情而定。

第二十三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是否按要求建立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

(三)是否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五)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是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 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其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问责追究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事后追责。

(一)对党委、政府消防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

(三)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检举他人消防安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免于处分: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性质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的,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因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装备的复杂性、多样性、封闭性,现场检查时相关隐患难以发现和督查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指令导致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向县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的;

(九)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问责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问责追究情形,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二)问责调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直接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四)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批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发现有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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