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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2021〕001—县政府001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6-15 17:23

合政发〔20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合阳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合阳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我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为跨镇街供水工程和镇街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饮水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三、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县水务局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供水单位依法经营。县水利管理站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发改、卫健、生态环境、审计、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配合工作。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工程建设

五、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县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六、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七、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对于实施的供水工程,应按照“四制”要求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农户自建、自用的零散工程,由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招投标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统一核算。

八、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前应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堪查、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充分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

九、村镇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省、市、县水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村镇供水工程竣工运行前,应当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十一、农村扩建、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用水,应向供水单位提交相关文件,由供水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或用水户承担。

工程管理

十二、村镇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十三、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各运行管理单位代管。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入村管网部分由本村负责管理。

十四、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

十五、由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十六、由国家补助投资个人修建的水窖(水窖)、筒井(土井)等微型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十七、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作为群众性管水组织,由用水户代表组成。县水务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应定期召开代表会,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用水管理经验,参与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

十八、村镇供水工程应明确管理责任。以用水单位总表为界,总表以上的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总表以下设施由用水单位管理。维修管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用水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一至二名协管员,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供水单位委托,代供水单位向各用水户收缴水费。

十九、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地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要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二十、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供水。

供水管理

二十一、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务局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二十二、县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应由县水务局审核。

二十三、村镇供水工程建成移交管理单位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二十四、县水务局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宣传,加强饮水卫生、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用水户的水商品意识。

二十五、村镇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用电、药剂操作安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二十六、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每年度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十七、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和设置农村饮水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工作,确保群众长期受益。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符合规范,明确用户投诉渠道,推行用户回访制度,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

二十八、各供水单位每月有固定的抄表日,抄表数必须与用水户核实后,当面结算水费或送达水费通知单后以其他形式缴费。水费实行月清月结。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

二十九、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上报县水务局。

三十、村镇供水工程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单位要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三十一、县水务局对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安全状况、实际供水能力、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管网的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供水站运行管理状况、站容站貌及文明建设等内容。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三十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部门、卫健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省市饮用水水源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定期监测农村供水水源地水质、出厂水质和用户龙头水质。

三十三、村镇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实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十四、村镇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跨镇街和镇街集中供水工程每日要对水质进行余氯、PH值和浑浊度、色度等4项常规指标进行检测,每季度对水质进行1次7项指标(浑浊度、PH值、余氯、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铁)检测,每年对水质进行1次全分析检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有条件的进行消毒处理。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每年向市水行政部门提供年度综合评价报告。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三十五、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1)县级管理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管理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2)镇级管理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各供水管理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与用水户协商确定价格后,报镇(街)政府核备后执行;

(3)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自主定价,水价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按要求进行公示。供水成本核定时,工程投资应扣除受益区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部分,供水工程电价按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执行。

三十六、村镇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三十七、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按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三十八、水费收取标准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

三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法律责任

四十、对擅自从水源地、供水管道上接水、用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一、用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由县水务局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供水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供水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供水异常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四十四、本办法从2021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