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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通告

合政发〔2020〕22号

为切实保护我县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坚决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二、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餐饮经营者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视频制作招牌、菜谱和广告,招揽诱导顾客。

(五)禁止违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六)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湿地烧荒、违规建设、污染环境等人为干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七)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八)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禁止违规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六项封控隔离措施”,即: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外醒目位置张贴封控隔离通告;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外围设立封控隔离警戒线;严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调入调出野生动物;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出入车辆和人员进行全面消毒;禁止饲养人员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非饲养和监管人员进入人工繁育场所。

四、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913-5520257(自然资源局)

0913-5521994(森林公安派出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