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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合阳环责改字〔2023〕18号


合阳县北鑫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6LHH6U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泰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武生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委托陕西中测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了二次油气回收监督性监测,2023年10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为:2023102105)显示,1、你加油站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最小剩余压力为0Pa,检测结果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标准限值要求的421Pa;2、气液比中1#、2#、4#加油枪不达标;3、液阻压力监测结果1#(92)、3#(95)加油机最大压力值大于标准限值。你加油站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存在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7日陕西中测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为:2023102105),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10月17日现场影像资料由张洋拍摄,共1页4张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监测情况;执法人员马继鹏(27050715037)、张洋(27050715012)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监测情况;由张洋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2023年10月17日加油站站长陈建伟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加油站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4、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十日内对二次油气回收处装置进行维修,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