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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合阳环罚〔2023〕21号


合阳县北鑫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6LHH6U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泰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武生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委托陕西中测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了二次油气回收监督性监测,2023年10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为:2023102105)显示,1、你加油站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最小剩余压力为0Pa,检测结果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标准限值要求的421Pa;2、气液比中1#、2#、4#加油枪不达标;3、液阻压力监测结果1#(92)、3#(95)加油机最大压力值大于标准限值。你加油站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存在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7日陕西中测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为:2023102105),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10月17日现场影像资料由张洋拍摄,共1页4张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监测情况;执法人员马继鹏(27050715037)、张洋(27050715012)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监测情况;由张洋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2023年10月17日加油站站长陈建伟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加油站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4、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5、2023年10月20日由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加油站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加油站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合环罚告字〔2023〕8号),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十九项第一分类“不足1月”,处罚幅度2-8万元之规则及基准。结合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和案件集体审议会议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