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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合阳环罚〔2023〕20号

合阳县中医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610524437065042K

地址:合阳县东新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小军职务:院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8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在对合阳县中医医院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DSA核技术操作室于2023年3月28日建成,并完成设备安装,未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未提供DSA辐射安全许可证。据现场负责人党存斌讲:DSA核技术操作室设备完成安装后,一直在调试中,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3年5月在网上进行了申报。该单位存在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8日现场影像资料由谢卿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3年10月8日由现场负责人党存斌提供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现场负责人党存斌提供1份3页,证明单位委托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设备科办公室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合阳环罚听告字〔2023〕2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第七章第二项第一类情形无违法所得“Ⅰ类、Ⅱ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处罚3—5万元”之规定。及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和案件集体审议会议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