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环境保护 / 全县环保总况 / 正文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合阳环罚〔2023〕16号

陕西创世纪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B0W10D

地址:合阳县甘井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周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6日,根据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执法回头望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陕西创世纪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拆解车间冲洗废水收集管网未建成,油水分离设施未正常使用。2023年6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对通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停车场周边修建有排水渠,下雨时雨水经油水分离设备分离后排放,油水分离设备与雨水管道连接处脱落,不能进行有效预处理。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业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执法回头望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反馈问题属实;由张洋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2023年6月13日党提虎总经理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4、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向你公司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合环罚(听)告字〔2023〕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业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之规定。以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四章第九项第一分类“一般工艺废水,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处罚幅度10-20万元之规则及基准。结合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整改态度积极及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