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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合阳环责改字〔2023〕13号

合阳县广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583545386A

地址:合阳县城关镇太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改丽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在对合阳县广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一条生产线,现场已建设完成两个水泥罐、一个煤灰罐、一间操作楼、一条传送带架子,正在建设储料仓地基。据现场负责人肖晓勇讲:该生产线于2023年5月15日开始建设,备案文件总投资35万元(购买的二手设备),该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4日现场影像资料由谢卿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3年6月14日由现场负责人肖晓勇提供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提供该生产线建设投资总金额说明材料1份1页,证明投资总金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现场负责人肖晓勇提供1份3页,证明公司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商混生产线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该项目环评手续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