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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合阳环罚〔2023〕15号

合阳县广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583545386A

地址:合阳县城关镇太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改丽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4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在对合阳县广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一条生产线,现场已建设完成两个水泥罐、一个煤灰罐、一间操作楼、一条传送带架子,正在建设储料仓地基。据现场负责人肖晓勇讲:该生产线于2023年5月15日开始建设,备案文件总投资35万元(购买的二手设备),该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14日现场影像资料由谢卿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3年6月14日由现场负责人肖晓勇提供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提供《二手设备采购合同》1份 1页、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1页,证明投资总金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现场负责人肖晓勇提供1份3页,证明单位委托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3年7月4日向你公司办公室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合阳环罚告字〔2023〕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陕环发[2022]5号)第一章第一项第二类情形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项目总投资额的1%—1.5%”之规定;及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和案件集体审议会议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仟贰佰元整(¥42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