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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E合阳环罚〔2023〕18号

陕西飞磁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A0Y505

地址: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雷家洼社区九龙大街清华紫荆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维强

2023年6月6日,根据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执法回头望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陕西飞磁科技有限公司高低频变压器、电感、磁芯、电木骨架项目2022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2023年6月6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对通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该公司高低频变压器、电感、磁芯、电木骨架项目已建设完成,已投入生产使用,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存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执法回头望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6月6日现场影像资料由张洋拍摄,共1页4张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由张洋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2023年6月8日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反馈问题属实。

3、2023年6月15日由总经理王志刚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4、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合阳环罚(听)告字〔2023〕10号)。你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1、2023年3月4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组咨询意见;2、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存在问题整改缓慢的说明;3、2023年6月30日已在网站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7日。

经调查核实,陈述申辩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高低频变压器、电感、磁芯、电木骨架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