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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合阳环罚〔2023〕3号

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1018X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顾广辉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2月4日,省秋冬季大气治理第三组督导帮扶执法检查反馈问题,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涉土作业;土方转运车辆冒尖装载、密闭不严、沿路抛洒;现场道路浮土厚,车辆经过扬尘大。

2022年12月10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对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反馈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反馈问题情况属实,存在未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应急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2月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反馈近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问题的函(渭环督函〔2022〕112号)文件,证明案件来源。

2、2022年12月10日,由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反馈问题核查情况属实;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现场影像资料由谢卿之(27050715027)拍摄,共1页4张照片,证明核查情况属实;谢卿之(27050715027)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由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建博提供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由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现场负责人张建博供1份3页,证明公司法人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4、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5、2022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办公室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合环罚告字〔2022〕8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该项目报送的《关于从轻处理的申请》,项目是民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六稳六保”相关政策,以及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和案件集体审议会议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本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