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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发〔2018〕23号

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合阳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8日

合阳县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管理的步伐,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文明卫生县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机制和收费制度,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三、凡在县城规划区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农)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不论单位属性,均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有权对征收范围内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作出征收决定并责令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

五、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成本组成主要包括运输工具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具体核定为以下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1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二)宾馆、旅店、医院除按上述第一款收取外每张床每月征收1.30元(按实际床位的80%计征)。

(三)饮食、理发、洗浴业,每月每平方米0.80元,车站、停车场、煤厂及各类加工修理业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四)商业门店、其它办公服务场所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电影院、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网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每平方米每月0.50元。

(五)按规定设置的各类市场、早市、夜市、集市、饮食、瓜果、蔬菜每天每平方米0.50元。

(六)居(农)民(含城区暂住人口)每年每户40元。

(七)洗车台(点)每平方米每月10元。

(八)公交、出租汽车、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车辆每座每月5元,货运车辆每吨每月5元。

(九)建筑工程拉运散、漏、飞扬物进入城区的车辆五吨以上每天20元,五吨以下两吨以上车辆每天10元,两吨以下每辆每天5元。

(十)建筑工程垃圾处理费每平方米3元,拆除改造工程每平方米15元。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并按规定及时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十二)城区公厕实行免费如厕服务。

(十三)单位垃圾代运,每吨按30元收取。

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收取。

六、凡产生建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及相关手续后,按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路线运行,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车辆运送散装物品时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八、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财政局、物价局要积极配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

十、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一、拒绝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着装整齐,文明收费,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收费不开票和吃、拿、卡、要,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违规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