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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11年8月30日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资助总额和利息。

(一)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十一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以后按第一年所选档次逐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或社区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标准。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财政补贴。

(四)残疾人补贴。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补贴。对残疾人等级的认定以国务院《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和渭南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核定的等级为准。

三、个人账户建立

县农保办按照参保人的二代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终身社会保障号码和养老保险个人永久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①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②集体补助总额及利息;③财政补贴总额及利息;④其他捐助应计入账户部分的总额及利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蓄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

缴费起始日为201171 日。71日前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儿子、儿媳、入赘者及配偶。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的可解除“捆绑”缴费:

①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②家庭成员中有灵活就业人员,需复印个人上年度统筹缴费票据。

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不能中断,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财政不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总和不能低于15年。

(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其家庭成员在下年度规定缴费期限内有无故停保、断保情况的,县农保办将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在家庭成员补足停保、断保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止发放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应参加农保办组织的资格年检,未参加年检的,农保办停发其养老保险金,待其完成资格认定后给予补发。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缴费本息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除财政补贴外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的,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不包括各种补贴及利息;本市跨县(市、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总额全部转移。

六、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到60周岁时可一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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