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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6032410-30/2023-0320006 公开目录: 全县环保总况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陕E合阳环罚〔2022〕14号

合阳县防虏寨培章预制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0679462112E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防虏寨乡北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培章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26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对你预制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预制厂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楼板生产线拌料机生产时,厂房南边未完全密闭,产生大量粉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厂房外地面粉尘堆积较厚。存在在产生粉尘的生产活动中,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10月26日总经理王培章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预制厂法定代表人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该预制厂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向你预制厂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字〔2022〕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预制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产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以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三章第二十项第一分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2-8万元之规则及基准”,结合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和案件集体审议会议意见,我局决定对你预制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预制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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