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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 016032410-30/2023-0320004 公开目录: 全县环保总况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陕E合环责改字〔2022〕11号

合阳县防虏寨培章预制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0679462112E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防虏寨乡北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培章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6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对你预制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预制厂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楼板生产线拌料机生产时,厂房南边未完全密闭,产生大量粉尘,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厂房外地面粉尘堆积较厚。存在在产生粉尘的生产活动中,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10月26日总经理王培章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预制厂法定代表人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预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产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排放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预制厂10日内对楼板生产线厂房进行完全密闭,减少粉尘污染;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预制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预制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预制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预制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预制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预制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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