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合阳环罚〔2022〕11号
合阳兴隆牧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55565530XR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杨家庄乡杨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高峰 职务:总经理
2022年8月25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在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废储存间内贮存的危险废物未按特性分类管理,废矿物油与医疗废物混放未分区,未按危险废物特性粘贴危废标签,废矿物油20.09kg,医疗废物15kg,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25日现场影像资料由谢卿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8月25日由现场负责人郭阳敏提供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现场负责人郭阳敏提供1份3页,证明公司委托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2年9月1日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违法行为属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之规定。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储存的废矿物油和医疗废物量较少,且及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