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合阳环罚〔2022〕9号
合阳县饲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52407125899XW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黑池镇营里村生产路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魏天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715014)、张红涛(27050715028)对你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合阳县饲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养殖,未按规定有效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使粪便尿液收集池出现外溢现象,流入南边耕地,面积约300余平方米,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1日,现场影像资料由惠锋利(27050715014)拍摄,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715014)、张红涛(27050715028)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8月1日,合作社负责人魏增利提供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1份 1页,证明该合作社环评手续齐全;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合阳县饲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副经理魏增利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1页2证,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刘宇(27050715015)、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该合作社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日向你合作社办公室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合阳环罚告字〔2022〕3号),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该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柒条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五章第五类第一项“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并进行处理处置,但设施设备运行不稳定或贮存、处理、利用不规范,对环境有轻微污染,年存栏生猪/牛/鸡(鸭)分别在1000头/200头/4万羽以上,处罚3-4万元”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