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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6032410-30/2023-0104003 公开目录: 全县环保总况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陕E合阳环罚〔2022〕12号

合阳韩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071283992J

地址:合阳县同家庄镇杨家庄办事处原机砖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向东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在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危废储存间内贮存的危险废物未按特性分类管理,医疗废物与杂物混放,未按危险废物特性粘贴危废标签,医疗废物40kg,堆放有其它农具等,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2日现场影像资料由谢卿之拍摄共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9月2日由现场负责人李治国提供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现场负责人李治国提供1份3页,证明公司委托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办公室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合阳环罚听告字〔2022〕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之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第五章第十九项第一类情形“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及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和案件集体审议会议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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