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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 016032410-30/2023-0320007 公开目录: 全县环保总况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陕E合阳环责改字〔2022〕9号

陕西鸿磊智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77815511K

地址:合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大道西延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9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挥发性有机物交叉执法情况通报中,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提供的2022年4月25日监测报告,未按环评监测计划开展厂区内VOCs的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8月31日,根据反馈问题,予以立案。9月1日,针对反馈问题,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对反馈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反馈问题属实,该公司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9-19)要求,缺少厂区内VOCs的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李新渭(27050715155)、李升元(27050715154)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页,渭南市挥发性有机物交叉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移交清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现场影像资料由张洋拍摄,共1页4张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9月1日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交叉执法反馈问题属实;由张洋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2022年9月1日生产经理周新社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4、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存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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