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合阳环责改字〔2022〕8号
合阳兴隆牧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55565530XR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杨家庄乡杨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高峰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5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在对合阳兴隆牧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危废储存间内贮存的危险废物未按特性分类管理,废矿物油与医疗废物混放未分区,未按危险废物特性粘贴危废标签,废矿物油20.09kg,医疗废物15kg,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25日现场影像资料由谢卿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谢卿之(27050715027)、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由现场负责人郭阳敏提供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现场负责人郭阳敏提供1份3页,证明公司委托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2、执法人员证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七日内对危废间内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分区管理,并按规范设立危险标签。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