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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 016032410-30/2023-0104007 公开目录: 全县环保总况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陕E合环责改字〔2022〕6号

合阳县饲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52407125899X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天信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黑池镇营里村生产路南5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715014)、张红涛(27050715028)对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合阳县饲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养殖,未按规定有效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使粪便尿液收集池出现外溢现象,流入南边耕地,面积约300余平方米,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1日,现场影像资料由惠锋利(27050715014)拍摄,1份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715014)、张红涛(27050715028)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8月1日,合作社监事长提供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1份 1页,证明该合作社环评手续齐全;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合作社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1页2证,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柒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责令合阳县饲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措施,五日内对村民耕地外溢粪便尿液进行清理和旋耕,消除污染,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合作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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