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合阳环责改字〔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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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合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大道西延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铝膜表面喷涂生产线在喷涂作业时,观察口打开未关闭,不能实现完全密闭状态,导致有大量漆雾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排放,现场有明显的刺鼻气味;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2日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8月2日生产经理周新社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对观察口进行关闭,减少废气排放,加大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