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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6032410-30/2023-0104005 公开目录: 全县环保总况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陕E合阳环罚〔2022〕10号

陕西鸿磊智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77815511K

地址:合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大道西延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8月2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铝膜表面喷涂生产线在喷涂作业时,观察口打开未关闭,不能实现完全密闭状态,导致有大量漆雾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排放,现场有明显的刺鼻气味;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

2022年8月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22)7号。8月8日,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杨小鹏(27050715016)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查,公司生产经理周新社承认铝膜表面喷涂生产线在喷涂作业时,观察口打开未关闭,不能实现完全密闭状态,导致有大量漆雾废气未完全收集无组织排放,现场有明显的刺鼻气味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2日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8月2日生产经理周新社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杨小鹏(27050715016)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合阳环罚告字〔2022〕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以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三章第十六项第一分类“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处罚幅度2-3万元之规则及基准。结合你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检查,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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