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合阳环罚〔2022〕1号
西安重装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52192821J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同刚 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通知(渭环发(2021)52号),通报反馈西安重装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59.9mg/m3(限值为50mg/m3),超标0.2倍。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刘宇(614160)、惠锋利(614163)对西安重装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废气超标一事进行调查核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通知(渭环发(2021)52号),证明案件来源;
2、2021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宇(614160)、惠锋利(614163)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3、2021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宇(14175)、惠锋利(614163)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1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宇(614160)、惠锋利(61416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2021年12月3日由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洪君提供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1年12月3日,喷漆房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由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洪君提供,证明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身份;
7、2021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由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洪君提供,证明公司授权委托刘洪君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8、2021年12月8日由执法人员贾永丁(614166)、荆晓娟(614165)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办公室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听告字〔2021〕1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五章第二类第一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及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及分局案件集体审议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916428001853502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