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追赶超越的指挥棒作用,有效激励全县广大干部在“晒比拼超”中展现新作为,根据省市《考核办法》和《合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镇(街道),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人民团体,驻合单位,共计94个(具体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权重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1.镇(街道) 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由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得分和社会评价得分构成。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60%、平时考核得分占30%、社会评价得分占10%,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1)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在“五个扎实”框架基础上充分体现“五项要求”,以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十个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由县考核办会同县直相关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结合各镇(街道)发展实际下达。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突出对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全域旅游等工作的考核;围绕“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突出对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的考核;围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突出对生态环保、污染防治、森林乡村创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等工作的考核;围绕“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突出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工作的考核;围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突出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省市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等工作成效的考核。具体内容及考核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县考核办审核备案。量化指标按完成比例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工作绩效加分办法计分;非量化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先定档后排名再赋分”,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好为100—90分、较好为89—80分、一般为79—70分、较差为70分以下,“好”等次比例控制在30%以内。年终考核得分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打分情况和年终考核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计算。继续加大镇(街道)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生态文明的分值权重。
(2)平时考核:由季度考核得分(占60%)、日常督查得分(占40%)两部分分值构成。实行“挂图作战”,主要采取月通报、季度讲评、预警提醒、现场观摩、日常督查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见附件2)。
(3)社会评价:由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测评(占60%)和民意调查测评(占40%)组成。全县领导干部测评,由县考核办组织全体县级领导、镇(街道)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各镇(街道)年度整体工作进行测评。民意调查,由县考核办组织,县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实施满意度调查。
(4)工作绩效加减分(具体办法见附件3)。
2.县直部门 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由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得分和社会评价得分构成。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60%、平时考核得分占30%、社会评价得分占10%,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继续加大脱贫攻坚分值权重。
(1)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主要考核市考指标、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创新创优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并实行差异化考核。市考指标由县考核办将市对县考核任务分解下达至相关部门。重点工作由县考核办根据县委1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和部门主责主业下达,年终考核时,考核组进行打分;其中,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等工作实行加分,年终考核时,职能部门根据完成情况提供加分意见。中心工作主要包括文明城市创建、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疫情防控、生态文明创建、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统一战线、扫黑除恶等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打分。创新创优工作由各单位申报,年终考核时,考核组初审评估,县考核办审核赋分。党的建设包括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省市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深化改革(集成改革)、党风廉政建设、法治建设7项内容,年终考核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排名打分。
(2)平时考核:对承担市考指标的部门,以“考”为主,不承担市考指标的部门以“查”为主。承担市考指标的部门,得分由季度考核得分(占60%)和日常督查得分(占40%)分值组成;不承担市考指标的部门,得分由日常督查得分(占100%)组成。实行“挂图作战”,主要采取月通报、季度讲评、预警提醒、日常督查等方式进行,并实行加减分(具体办法见附件2)。
(3)社会评价:由社会各方面对县直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分值由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测评结果(占60%)和民意调查测评结果(占40%)组成。全县领导干部大会测评参照镇(街道)测评方式进行。民意调查,采取网上评议的形式进行满意度调查。
(4)工作绩效加减分(具体办法见附件3)。
3.驻合单位 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由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和社会评价得分构成。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80%、社会评价得分占20%,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1)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主要考核重点工作、配合县上中心工作和自身建设,重点工作、配合县上中心工作得分由县考核办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打分和考核组年终考核情况综合计算;自身建设参照镇(街道)党的建设指标考核方式进行。
(2)社会评价:参照县直部门的测评方式进行。
(3)工作绩效加减分(具体办法见附件3)。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采取综合研判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并将综合研判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县委组织部评价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数的30%;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优秀”和“良好”得票率在90%以上的,县委组织部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良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且县委组织部评价为一般的,或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等次的,民主测评“优秀”和“良好”得票率低于90%,“较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应评为一般等次;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30%的,县委组织部评价为较差的,经组织考察认定,领导班子应评为较差等次。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采取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采取“考人”和“考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重点考核当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表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参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绩效考核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90%以上,不称职得票率未超过30%的,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评为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领导班子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等次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当年受到党中央或上级党委表彰的,党委(党组)书记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领导干部当年记一等功或被授予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谈话处理的,或受处分期未满仍在处分期以内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符合《合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规定的“容错”情形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受影响。
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意见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报县考核委员会审定。
三、考核等次评定
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等次评定的原则
1.分类确定等次。依据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共分镇(街道)、承担市考指标部门、党群工作部门、执法监督和管理服务部门、驻合单位五个类别,分别按比例确定等次,镇(街道)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按35%确定。承担市考指标部门先按30%确定优秀等次,再根据考核综合得分统筹确定5%的优秀等次;其他县直部门按30%分类确定优秀等次;驻合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综合得分低于90分的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坚持正向激励。①单位全面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局)以上表彰奖励的;②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业绩突出,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承担的市考指标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全市前三且年终考核位于全市第一方阵的,可酌情提升等次。同时,设立优秀直通车:①单位主要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且在市对县年终考核中为县上争得加分的;②重点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且有关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交流推广的;③承担市对县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排名全市第一、超额完成任务为县上争得加分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若该部门承担多项考核指标,必须无排名全市末位的指标),直接评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比例限制。
3.突出反向鞭策。①目标任务考核或社会评价考核得分位列本类别末位的,县直部门重点项目考核排名本类别末位的,承担市考指标年终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在市对县考核结果公布前已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取消优秀资格,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牌、奖金),镇(街道)“6项核心工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疫情防控、项目建设、生态环保、营商环境)有2项未完成年度任务或年终考核排名后三位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②目标任务考核和社会评价得分均排名本类别末位的,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二和第三的,承担的市考重点指标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全市后三或年终考核未完成任务且排名靠后扣减县上分值的,镇(街道)“6项核心工作”有4项未完成年度任务或年终考核排名末位的,直接评定为一般等次;③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承担的市考重点指标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全市末位且年终考核指标未完成任务扣减县上分值的,部门工作在全市系统评比中综合排名全市末位且年终综合考核排名在该类别靠后的,直接评为较差等次;④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4.严格“一票否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再扩大范围(“一票否决”评定规则见附件4)。因某项工作致使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一票否决”的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市对县考核结果在全县考核等次确定后公布的,可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或转到下年度予以运用)。
虽本年度某项工作被省市通报批评,但符合“容错纠错”相应情形的,年终考核可保留原评定等次;与上年度考核相比进位幅度最大的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可在综合考核得分排名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次。
(二)等次评定的程序
县考核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结合市对县考核结果,按照等次评定原则,分别对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驻合单位等次评定提出初步意见,经县考核办主任会议审核后,提交县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
1.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给予通报表彰。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人数及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发放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奖金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驻合单位可参照县直部门奖金发放标准核发奖金,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2.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确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符合《合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情形的,在提拔使用或晋升职级时优先考虑。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干部选拔使用上予以倾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领导班子应当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镇(街道)、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运用“能下”机制,进行岗位调整。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运用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领导班子当年被党中央或省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记功)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整改;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五、其它事项
1.承担市考指标的县直部门,每月应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每季度召开指标推进会,要将分析推进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时报送县考核委员会。对工作推进不力、消极应付,指标完成情况在全市排名靠后的,由县级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2.负责考核指标打分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打分办法并报县考核办备案,年终考核结果须经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考核办。
3.年初未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但因工作需要确需纳入的,经县考核委员会同意后,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考核办法报县考核办备案。对增加的考核任务实行负面清单,列为倒扣分指标,年终考核时由职能部门提供扣分意见。
4.考核办法未尽事宜,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件:1. 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名单
2. 2020年度目标责任平时考核办法
3. 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4. 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办法
附件1
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名单
(94个)
一、镇(街道)(12个)
城关街道办 坊 镇 洽川镇 新池镇 黑池镇
甘井镇 金峪镇 王村镇 和家庄镇 路井镇
同家庄镇 百良镇
二、县直部门(57个)
1.承担市考指标部门(23个):县委办、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办、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信访局
2.党群工作部门(14个):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编办、机关工委、党校、档案馆、老干部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残联、科协
3.执法监督和管理服务部门(20个):政府办、法院、检察院、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供销联社、洽管委、煤炭事务中心、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畜牧发展中心、果业发展中心、经开区、创建办
三、驻合单位(25个)
税务局 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 气象局 烟草局
国家统计局合阳调查队 邮政合阳分公司 人行合阳支行
供电合阳分公司 公路段 工行合阳支行
建行合阳支行 农行合阳支行 农发行合阳支行
农村信用联社 邮储银行合阳支行 惠民村镇银行
长安银行合阳支行 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河务局
东雷抽黄灌溉管理局 电信合阳分公司 移动合阳分公司
联通合阳分公司 人寿合阳支公司 人保财险合阳支公司
附件2
2020年度目标责任平时考核办法
加强平时考核,以月通报、季度讲评、分析研判、指标预警、平时督查等为主要方式,对全县目标责任平时考核工作实行“挂图作战”。
一、月通报
每月对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长率、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率、净增“五上”企业数等6项指标完成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开通报。
二、季度讲评
每季度对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长率、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率、净增“五上”企业数、生产总值增长率、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规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非公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实际引进内资增长率等14项指标进行通报,对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在季度追赶超越讲评会上进行讲评(按照2020年度市对县考核指标框架动态调整月季通报指标)。
每月(季度)由县考核办、县发改局、县统计局等职能部门对省市考核主要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分析研判,根据分析研判结果,适时组织召开省市考重点指标和重点工作推进会,对省市考核重点指标和全县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讲评,营造“晒比拼超”浓厚氛围。
三、预警提醒
1.对月通报、季度通报重点指标和重点工作未完成序时进度或在全市、全县排名靠后,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县考核办下发预警督办函。
2.对受到预警的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由分管县级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两次受到预警的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约谈后工作仍无明显进展的,在平时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3.对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前三且年终超额完成任务的,其单位分管领导年度考核可直接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次受到预警,约谈后仍无进展的,其单位分管领导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连续三次受到预警,约谈后工作无进展且影响全县大局的,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四、现场观摩
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乡村振兴、党建等重点工作进行现场观摩,县考核办进行测评、汇总。
五、日常督查
由县考核办牵头,联合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省市考核指标、重点工作及预警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并进行排名、赋分,年终在平时考核结果中予以运用。
附件3
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一、年度目标任务加减分
(一)镇(街道)
1.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排名前三的,在目标任务得分中分别加0.3、0.2、0.1分。
2.招商引资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在该项任务分中加0.02分,最高加1.5分。
3.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照标准适量减分(量化指标完成60%以下不予计分)。
(二)县直部门
1.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排名前三(后三)的,在目标任务得分中分别加(减)0.3、0.2、0.1分。
2.配合承担省市考指标的县直部门因消极应付或工作不力的,在目标任务得分中扣减0.1-2分,扣分意见由承担省市考指标的牵头部门提供。
二、平时考核加减分
1.月通报指标排名全市前三(后三)的,分别加(减)0.1、0.08、0.06分;
2.季度通报指标排名全市前三(后三)的,分别加(减)0.5、0.3、0.2分。
3.季度重点工作排名前三(后三)的,分别加(减)0.3、0.2、0.1分。
4.不能按时完成县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0.2分(由县考核办负责提供减分意见)。
5.对县委、县政府和县考核办督查督办事项工作整改落实不力的,每次减0.2分(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考核办提供减分意见,县考核办汇总)。
三、综合加减分
凡受表彰(批评)主体为县委或县政府的奖励(通报),给相应责任部门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中加(减)分;凡受表彰(批评)主体为镇(街道)和部门的,给相应单位按同级别的三等奖(通报级别)予以加(减)分。
1.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中加2分,获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某方面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含国家级领导批示),在综合得分中减2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1分,获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0.6分;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含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每次在综合得分中减1分(由县委办、政府办负责提供)。
3.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局)表彰奖励的加0.3分,获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0.2、0.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含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每次在综合得分中减0.3和0.1分(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提供)。
4.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不及时坚决、部署不到位、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在年度考核时减0.2-0.5分。
5.因某方面工作做法先进、成绩突出,承办中央和省、市现场会的,某项工作被中央和省、市作为试点在我县开展的,给现场会和试点工作所在镇(街道)和承担部门,分别加0.5、0.3、0.2分。
6.单位全面工作在全市系统年度综合评比中名列前三的,按照名次分别加0.3、0.2、0.1分。对单位全面工作未加分的,单项工作在全市系统年度评比中名列前三(后三)的,按照名次分别加(减)0.05、0.03、0.02分(最高加(减)0.3分),在年终考核前,由县直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县考核办研究审定。
7.单位重点工作做法先进,亮点突出,相关经验在中央、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报道的或在全国、全省组织的相关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的,分别加0.2、0.1分(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提供)。
8.在省、市、县作风建设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并被处理的,每起在综合得分中扣减0.1-0.5分(由县纪委监委负责提供减分意见)。
9.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要求,或因干部作风、“两个责任”等问题被中央和省、市媒体曝光,单位处置不力,给全县工作大局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每次在综合得分中分别减0.5、0.3、0.2分(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提供减分意见)。
四、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减分
1.单位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退二线和部门下属干部)受到第三种形态处分的,每人次在综合分中减0.2分;受到第四种形态处分的,每人次在综合分中减0.5分。
2.单位一般干部(含退二线和部门下属干部)受到第三种形态处分的,每人次在综合分中减0.1分;受到第四种形态处分的,每人次在综合分中减0.2分。
3.镇(街道)纪(工)委、县直部门纪检组自办案件不扣分。因同一事项被减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因多个事项受到减分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减分。
予以加分的表彰奖励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镇(街道)所属村(社区)、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或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不列入加分范围。
附件4
202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一票否决”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党风廉政建设
1.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或违法;
2.镇(街)、县直部门(单位)班子2名以上成员受到纪律处分,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需“一票否决”的;
3.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认为需“一票否决”的其它情形。
二、安全生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发生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
5.存在重大危险源或重大隐患未整改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隐患限期内未整改销号的。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标准审核把关,慎用、真用“一票否决”。年终考核时,按时、按规定向县考核办提供“一票否决”意见,不得曲解规则或搞随意变通。对确实存在上述应“否决”的情形,但负责提供“一票否决”意见的部门没有提供“否决”意见,被县考核委员会领导指出或其它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监督指出的,对负责该项职责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实行降等处理。当年考核结果确定后被指出或监督指出的,下年度继续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