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定价目录
发布日期:2022-01-04 14:40 来源: 浏览次数:次
|
|
|
|
|
|
|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2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3 |
供热 |
城镇集中供热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4 |
交通运输 |
道路运输 |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票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车辆安全例检费、旅客站务费、退票费 |
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票价和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机动车停放服务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
5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6 |
教育 |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7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 |
8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遗体接送(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城市公益性墓穴(位)和经营性公墓内的限价墓穴(位) |
9 |
文化旅游 |
景区价格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省管范围以外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10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
说明: |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
四、本目录所称“县”指县及县级市。目录中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定价目录,凡是跨县(市、区)或设区市所辖区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域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计划单列市、省直管县和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仅授权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
七、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再放开由市场形成。 |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