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违反疫情防控集中、居家隔离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集中、居家隔离人员,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等涉疫信息,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引发疫情传播的,依照《刑法》第 330 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处罚。
二、对居家隔离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
三、对集中、居家隔离人员,编造、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涉疫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 293 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
四、对集中、居家隔离人员,擅自外出,或不执行通告决定,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警告或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五、对集中、居家隔离人员,不配合防控措施强行外出,导致他人健康、财产等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