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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0日

合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合字〔2021〕43号)和《渭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渭乡振发〔2021〕2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省市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衔接资金项目要按照中省市县各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由县级根据防返贫

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精准安排、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群众参与。

第四条 乡村振兴局主管的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县安排,镇(街)负责、村(社区)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职责如下:

(一)项目村(社区)职责:建好本级项目库,提前合理储备项目,规范留存项目前期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向镇(街)政府(办事处)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在镇(街)政府(办事处)或主管单位的安排下实施项目,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高标准按时完成任务;项目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整理报账资料,做好项目报账;负责本村(社区)扶贫资产台账建立和资产管护工作。

(二)镇(街)政府(办事处)职责:建好本级项目库,提前合理储备项目,规范留存镇村两级项目前期资料;结合项目库储备项目,负责对项目村(社区)申请实施项目进行筛选,向县乡村振兴局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按照下达项目计划和建设要求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检查项目质量,督促项目进度;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完成后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审核,并及时将县乡村振兴局或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镇(街)扶贫资产台账建立和资产管护工作。

(三)县乡村振兴局职责:负责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进行择优筛选,结合年度资金额度编制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向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负责项目报账的核查、审核和资金拨付;统筹指导全县扶贫资产台账建立、更新和扶贫资产管护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安排

第五条 坚持“村(社区)申报、镇(街)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前,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相关行

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合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合财发〔2021〕103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第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制。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两委”会议确定,镇(街)审核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结合年度资金规模,对申报的项目择优选择,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后,由县乡村振兴局统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到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或主管实施单位,由镇(街)政府(办事处)或主管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计划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由镇(街)政府(办事处)或主管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县级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并报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镇村两级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村级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等组成,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投资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镇(街)组织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由实施主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预留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报账制。项目竣工后,镇(街)政府(办事处)首先开展自查、验收工作,并依托审计资质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合格后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施工合同、预决算、公示公告、票据、审计报告等报账资料;县乡村振兴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完成情况实地核查并审核报账资料,合格后予以报账。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项目、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参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发展“党委+”和“党支部+”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合脱领发〔2020〕11号)执行;小额信贷贴息、雨露计划、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合阳县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工作细则》(合脱贫办发〔2020〕69号)相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镇(街)

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镇(街)和项目实施单位要

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镇(街)、村(社区)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公告,镇(街)、村(社区)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镇(街)、村(社区)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 公开方式:

(一)县级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镇(街)、村(社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街)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三)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合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财政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县财政局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县级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并指导镇村两级建立本级项目台账。

第二十三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街)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日常督导。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査内容包括本级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资料、项目计划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镇(街)、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探索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合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的《合阳县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合脱领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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