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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2日

合阳县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扶发〔2015〕1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项目是指使用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扶贫办设置和监督管理的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精准扶贫项目(包括贫困村产业基础设施项目、贫困户产业直补项目、产业扶贫园区项目、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小额贷款贴息项目、光伏扶贫项目、互助资金协会项目、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等。

第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遵循“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原则,扶持对象是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的贫困村(社区)和贫困户,做到项目到村到户、扶持资金到村到户。

第四条 扶贫开发项目应坚持先难后易,区别对待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在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扶贫开发项目实行“县安排,镇(街)负责、村(户)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的职责分别是:

(一)项目村(社区)职责:按照项目库储备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向镇(街)政府(办事处)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在镇(街)政府(办事处)或主管单位的安排下实施项目,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高标准按时完成任务;项目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整理报账资料,做好项目报账和后期管护工作。

(二)镇(街)政府(办事处)职责:结合项目库储备项目,负责对项目村(社区)申请实施项目进行筛选,向县扶贫办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按照下达项目计划和建设要求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检查项目质量,督促项目进度;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完成后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审核,并及时将县扶贫办或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三)县扶贫办职责:负责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择优筛选,结合年度脱贫任务和资金额度编制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向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负责项目报账的核查、审核和资金拨付。

贫困户产业直补项目、产业扶贫园区项目、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小额贷款贴息等涉及县农科局、县金融办、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扶贫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制。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两委”会议确定,镇(街)政府等单位审核后报送县扶贫办。县扶贫办结合扶贫资金的年度规模,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核实筛选,编制年度扶贫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后,由县扶贫办统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到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或主管实施单位,由镇(街)政府(办事处)或主管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年度项目一经下达,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七条 扶贫开发项目申报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

(二)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用于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当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方面支出。县本级投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项目(含贫困村贫困户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符合群众意愿,确保扶持对象长期受益。

(四)优先项目库选择项目。

第八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实行项目概预算管理制。按照项目下达计划,新开工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二)实行项目议(招)标制。投入专项扶贫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项目村议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扶贫办与项目所在地镇(街)政府共同组织项目招标工作,面向社会择优选择工程承建单位。

(三)实行项目合同监证管理制。项目工程议(招)标后,由镇(街)政府(办事处)监证,项目实施单位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凡未监证的扶贫项目合同工程不予报账。

(四)实行项目验收报账核销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村(社区)经镇(街)政府(办事处)验收、审核后,向县扶贫办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施工合同、预决算、票据等报账资料。县扶贫办对项目完成情况实地核查和审核报账资料合格后进行核销报账。

(五)实行项目产权管理责任制。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扶贫对象所有;以村为单位或多村集中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扶持的扶贫对象共同所有,实施项目后续管护工作。

第九条 贫困户产业直补项目,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自验、镇级验收、县级抽查的程序实施;产业扶贫园区项目,按照主体申请、镇级自验、县级验收的程序实施。具体实施按照《合阳县产业脱贫扶持政策(试行)》(合政发〔2017〕8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扶持资金注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负责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具体实施按照《中共合阳县委办公室、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办发〔2018〕3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贫困户小额贷款贴息项目,由贫困户填写《合阳县发展产业贫困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申请表》,经村委会初审、镇(街)审核后,统一提交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约定自行付息后,由经办银行每季度末审核贴息资料报送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复核无误后报送县扶贫办给予贴息。具体实施按照《合阳县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合脱领发〔2017〕28号)文件执行。县扶贫办根据各金融机构放贷规模,按照放贷1:10的比例适当增加小额贷款风险抵押金,为全县所有贫困人口提供贷款风险保障。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分为村级光伏电站扶贫项目和贫困户屋顶式光伏扶贫项目。

(一)村级光伏电站扶贫项目,原则是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社区)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包括单村扶贫电站和联村扶贫电站。项目实施具体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由县政府用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予以投入。建成后的村级扶贫电站资产归村集体所有,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划分到所对应的贫困村(社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按照《合阳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贫困户屋顶式光伏扶贫项目,由贫困户自主建设完成后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出具电力部门的购电合同、电站照片等资料,经村(社区)、镇(街)审核、验收、公示无异议,县扶贫办抽查核实确认后,以镇(街)为单位统一报账。每户贫困户按照2000元/1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装机量不超过5千瓦。具体实施按照《合阳县贫困户屋顶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合脱领发〔2018〕1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项目,坚持“民有、民用、民管”的原则,由贫困村(社区)组建的互助资金协会负责管理。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履行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主管、监督职能,定期检查贫困村互助资金的运作、管理、发放工作。县扶贫办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协会运行实际,注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保每个贫困村(社区)协会不低于50万元;加强协会业务指导,根据互助资金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由县扶贫办或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和农民培训需求,向县扶贫办提出培训申请及培训方案,培训方案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实施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单位向县扶贫办提供培训方案、受训人员名册等资料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贫困村贫困户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扶贫办每年从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下达项目计划,用于贫困村安装的WIFI和贫困户数字电视使用费补助。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县扶贫办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规定:根据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县扶贫办从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比例最高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县级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结余部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调剂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处置规定:单个投入专项扶贫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由各项目实施单位预留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为1年,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 项目公告公示的制度规定:各级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进行全面公告或公示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县扶贫办在项目下达计划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基础设施等到村项目,实施前在项目村公示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及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完工时间、项目责任人等;项目竣工报账前公示预(决)算和项目完成情况;产业直补、光伏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等到户项目,拨付资金前在县政府网站或项目村公示扶持人员姓名、家庭住址、建设内容、扶持金额等,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各项目村(社区)、镇(街)及有关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年度分项目留存档案资料。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下达计划文件、实施方案、项目论证审查意见、公示公告资料、合同书、验收报告、报账表、扶持户名单、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专账单独核算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类等项目补助资金,经验收审核后,拨付到镇(街)政府(办事处)或项目主管单位。到人(户)的扶持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补到户(人)。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县扶贫办可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票据的。

(三)项目报账表等审签不全的。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或未经同意变更项目与计划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公告公示的。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街)政府(办事处)应积极履行扶贫项目的管理责任,加强项目运行、资金运转及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年度审计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对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按期完成,建设质量好,效益明显的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对扶贫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建设质量较差、建设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效益不明显的镇(街),核减下年度扶贫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扶贫项目建设质量差、效益不显著、扶贫资金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施行。

合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8年116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合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合阳县财政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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