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渭市字【2016】1号)、县委县政府《合阳县实施精准扶贫打好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合办字【2016】27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2017】57号)、《渭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渭财发【2017】15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使用要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产业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级自主用于脱贫攻坚。
第三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任务相结合,切实使资金惠及经上级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 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不低于当年县级一般预算收入的2%,并确保每年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到县后,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确定扶持项目。
第六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扶持。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电商、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户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户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安排。通过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贫困户大学生助学等上述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的事项除外)不再继续支出。
第八条 根据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各成员单位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实行双印鉴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收集、论证、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报县扶贫办审核通过后,负责组织、监督项目的实施和自验工作;县扶贫办负责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按照单位报送的计划额度或直接支付申请,结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对中省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财政局收到市级下达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同时下发纳入整合范围通知函,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具体使用计划,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县级专项扶贫资金在县人大批复后,由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在60日内拿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5个工作日内下达。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县扶贫办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于收到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报县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文件。
第十六条 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资料和计划额度或直接支付申请,经整合办、脱贫攻坚办审批后,由财政局、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和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专人催办,下达财政项目资金催办函;3个月以上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县财政局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定后,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拨付,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或报账。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在市级下达资金计划文件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合阳县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结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有关规定,将年度扶贫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贫困户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调整变更,并及时向省市报备。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县扶贫办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监管原则。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全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
县委、县政府为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财政、扶贫、发改、农科、民宗、林业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县纪委、扶贫、财政、审计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管责任。
县财政、扶贫、发改、农科、民宗、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县财政、扶贫、发改、农科、民宗、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