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合阳环罚〔2022〕7号
陕西澄合经纬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BPKE9R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王村镇原王村煤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吉茂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澄合经纬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前,租赁王村镇原王村煤矿机修车间厂房两间,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改造建设了一间生产车间,一间产品库房,生产车间内已安装部分设备(给水用钢丝网骨架管材GS/PE-G-35F复合塑料生产线一套,冷却塔1台,扣压机1台,空压机1套,水泵一台),检查时无生产迹象。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6月9日,现场影像资料由惠锋利(27050715014)拍摄,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715014)、张红涛(27050715028)、马涛(27050715029)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6月9日,公司副总经理魏良辰提供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项目代码为;2203-610524-04-01-682225,证明投资金额;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魏良辰提供,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1页2证,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刘宇(27050715015)、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 页,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4日向你公司办公室现场送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合阳环罚告字〔2022〕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以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第二章第一类列入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处项目总投资1%-1.5%”,及综合执法大队案件合议意见和案件集体审议会议意见,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