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志峰身份证号:
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大队扬尘治理中队执法人员李小明、刘强对位于合阳县新一路(凤凰北路-东环路)道路排水项目工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裸露地面未采取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2022年4月2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工程施工单位为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智信鹏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工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停止整改(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法人员李小明、任伟执法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合城执罚告字〔2022〕第000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陕西中交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整改。依据《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对工地现场作业区外裸露地面铺设防尘网、防尘布;
2.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
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的行政处罚,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阳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