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陕西浩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涛 身份证号: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虎、党义平对位于合阳县凤凰北路南段西侧的商业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商业楼及地下车库问题,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陕西浩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的评估报告书
6.执法人员李小明、刘强执法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合城执罚告字〔2022〕第0006号)、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城执罚听告字〔2022〕第000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陕西浩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能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动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处工程造价叁佰玖拾贰万壹仟贰佰元的百分之二计柒万捌仟肆佰贰拾肆元人民币罚款。
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的行政处罚,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阳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