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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城执罚决字〔2022〕0004号

发布日期:2022-07-25 16:36 来源: 浏览次数:

当事人:陕西莱好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望 身份证号:

2022年4月22日,我局执法队员秦治宏、王涛巡查时发现陕西莱好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驶出国韵兰亭工地时均未经冲洗,该行为违反了《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执法队员秦治宏、王涛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

3.现场勘察笔录

4.现场违法照片

5.调查询问笔录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合城执罚告字〔2022〕第0004号),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陕西莱好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并完成调查询问笔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渭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在后期在承运建筑垃圾(渣土)驶出工地时,自觉接受冲洗;

2.并处壹万元人民币处罚。

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的行政处罚,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阳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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