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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城执罚决字〔2022〕0007号

发布日期:2022-07-25 16:29 来源: 浏览次数:

当事人:陕西省欣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源 身份证号:

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大队扬尘治理中队执法人员李小明、刘强对位于合阳县太姒路北段西侧的书香雅苑项目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的问题,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是陕西省欣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法人员李小明、刘强执法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2年7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合城执罚告字〔2022〕第0007号)、合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城执罚听告字〔2022〕第0007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陕西省欣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立即对书香雅苑项目工地内裸露地面覆盖防尘网、防尘布;

2.处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的行政处罚,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阳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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