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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26 14:31 来源: 浏览次数:

陕E合阳环罚〔2022〕5号

陕西城市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A9LE69

地址: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泰山社区九龙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伟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7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谢卿之(27050715027)在对陕西城市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七里村腰断沟建有临时建筑垃圾填埋场,现场有一辆绿色清运车辆正在向沟壑内倾倒拉运的建筑垃圾,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3月17日现场影像资料由张洋拍摄,共3页6张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谢卿之(2705071502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3月17日业务员刘玲娟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 1页,证明投资总金额;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共1份2页,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4、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贾永丁27050715019)、荆晓娟(2705071501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合阳环罚告字〔2022〕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以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结合该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检查,态度很好。经集体决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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