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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26 14:28 来源: 浏览次数:

陕E合阳环责改字〔2022〕2号

陕西城市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A9LE69

地址: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泰山社区九龙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伟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7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谢卿之(27050715027)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七里村腰断沟建有临时建筑垃圾填埋场,现场有一辆绿色清运车辆正在向沟壑内倾倒拉运的建筑垃圾,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3月17日现场影像资料由张洋拍摄,共3页6张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张洋(27050715012)、谢卿之(27050715027)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 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3月17日业务员刘玲娟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 1页,证明投资总金额;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共1份2页,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2证1页,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建筑垃圾临时填埋场项目立即停止运营,2022年5月22日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批复之前,建筑垃圾临时填埋场不得运营。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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