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合环责改字〔2022〕1号
合阳火蓝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4MA6Y39JE5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永强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解放南路金帝大酒店504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715014)、张红涛(27050715028)、马涛(27050715029)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合阳火蓝新能源有限公司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及输电线路主体已建成,正在建设附属设施,目前升压站已与合阳井溢110KV光伏电站并网输电(国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3月1日,现场影像资料由惠锋利(27050715014)拍摄,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惠锋利(27050715014)、张红涛(27050715028)、马涛(27050715029)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制作《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案件来源;制作《现场勘察图》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2、2022年3月1日,公司开发部负责人侯恒斌提供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提供《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份,项目代码为;2108/610524/44/03/002770,证明投资金额;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由侯恒斌提供,证明公司法人委托其办理环境违法问题。
3、执法人员证件1页2证,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合阳火蓝新能源有限公司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及输电线路工程在一月内办理环评手续,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之前,停止升压站其他辅助设施建设。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