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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30 11:12 来源: 浏览次数:

广大食品经营从业人员:

根据渭行审批〔2022〕6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1.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2.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人资质

申请人信用良好,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承诺制申办资质条件:

1.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三、提交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二)《承诺书》;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四)与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证后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可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

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

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

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模板)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合阳县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本企业(单位、个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口变更 口换证),认真阅读《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并按照《陕西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自查,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条件。

对不履行承诺所引发的后果,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约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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