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单位 |
备注 |
1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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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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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热 |
城镇集中供热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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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道路客、货运价 |
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票价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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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城市交通价格 |
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票价和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城市占道停车、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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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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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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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 |
8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遗体接送(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城市公益性墓穴(位)和经营性公墓内的限价墓穴(位) |
9 |
文化旅游 |
景区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省管范围以外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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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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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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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县”指县及县级市。目录中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定价项目,凡是跨县(市、区)或设区市所辖区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域内的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计划单列市、省直管县和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继续按原有权限管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暂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再放开由市场形成。